【百日行动】科目一“包过”?
打出“只要花钱就能拿到驾照”这样的“广告”
但是南昌交警绝“不允许他的存在”
近日
“会不会是作弊?”带着诸多疑问,民警立即对付某进行盘问检查,并用探测仪对其身体进行检测,经当场搜查,民警发现付某随身携带了电子设备,并从其身上缴获了无线耳机、针孔摄像头等作弊工具。初步判断付某存在利用电子设备进行考试舞弊的嫌疑,随即将付某控制,并扭送属地公安机关,同时联合青山湖分局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车管所驾管科副科长杨康密切配合办案民警进行实地走访、调阅监控、辨别嫌疑人等分析研判。经过20天的线索研判和侦查,发现“黄牛”焦某作为中间人,介绍付某和胡某两名考生给另一名“黄牛”熊某,熊某负责提供特制手机、微型摄像头、无线耳机给考生带进考场,考生在考试时通过微型摄像头将考试题目传给熊某,熊某则通过无线耳机将答案报给考生,从而利用电子设备舞弊的手段通过考试。
通过侦查,确认了考生付某和胡某以及“黄牛”熊某、焦某存在利用电子设备进行考试舞弊的行为。车管所已对两位考生作出取消考试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青山湖分局治安大队对熊某和焦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据悉,嫌疑人焦某、熊某均系驾校的教练及工作人员,因很多考生担心无法通过考试,便萌生组织驾考学员作弊的想法,并通过购买作弊器材、发布“保过消息”,利用微型摄像头、无线耳机等作弊器材帮助考生在驾照理论考试中作弊,并从中非法牟利。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考生在考试中存在舞弊行为
不仅取消考试资格
一年内也无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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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交警
核发:陈默
审核:李欢
编辑&排版:周国庆 胡雪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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